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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质监局发布《工业涂装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来源: | 作者:lunanxinke | 发布时间: 2019-09-23 | 564 次浏览 | 分享到:
《工业涂装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河南省现有工业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涂装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工业涂装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河南省现有工业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涂装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101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仪器设备准备:

  1、气相色谱                    2、质谱联用仪

  3、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4vocs气体检测仪

  5、非甲烷总烃色谱分析仪          6、大气污染物HClHF在线监测仪

  7、废气处理设备                 8、颗粒物采样器、颗粒物监测仪

  9、二甲苯气体检测仪            10、烟气分析仪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 不应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4.1.3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1.4 进入 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 3%的挥发性有机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污染物监测要求

  排气筒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点位布设按 GB/T 16157HJ/T 397HJ/T 373 HJ 732 的规定执行。对于排气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采样按 HJ/T 55HJ 194 的规定执行。对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等排放口外 1m,距离地面 1.5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 1m,距离地面 1.5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厂区内 NMHC 任何 1h 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 HJ 604HJ 1012 规定的方法,以连续 1h 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 1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 NMHC 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3中所列的方法标准。